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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90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9,138,437.74 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以下简称“红光农场”)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十一冶公司与原告许文锋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许文锋。由于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许文锋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光农场在欠付十一冶公司工程款9,138,437.74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琼 9023 民初 2333 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十一冶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许文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899,634.38 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自 2008 年 10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8月 19 日期间,以 899,634.38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以 899,634.3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债款之日止); 二、被告红光农场在欠付被告十一冶公司工程款 958,377 元的范围内对原告许文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和被告海南橡胶共同对被告红光农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许文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1,647.54 元,由原告许文锋负担 121,567.22 元;由被告十一冶公司负担 5,040.16 元;由被告红光农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和海南橡胶共同负担 5,040.16 元。原告许文锋已多缴的受理费 10,080.32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许文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