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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38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
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433,557,1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161,283,241.20元。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
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若公司未上市,则在行权前发生股票派息情形时,行权价格不予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3.00-0.372=12.63元/股(四
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调整
自2023年2月3日至本次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之日,共1名激励对象
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92,308份。调整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权数
量由5,377,500份变更为5,285,192份,持有对象由84人变更为83人。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努力推动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
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
及行权人数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
权人数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
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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